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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难逃债

发布时间:2021-01-08 02:07:34 阅读: 来源:电磁炉厂家

家住宜州市庆远镇的李某与石某系朋友关系,石某是A公司负责人。2006年11月29日,石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李某借款4.1万元,均约定06年12月底还清,超过时间按月息2%计算。两张借条均有石某的签名及盖有A公司的公章。之后,石某下落不明,A公司拒绝还款。李某将石某及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某及A公司归还借款4.1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判决,石某及A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李某借款4.1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判决生效后,石某及A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达A公司所在地,但该所在地A公司名称已变成B公司,B公司人员称A公司已搬走。其公司已经把A公司的机器设备连同厂房一起买过来,其公司拒绝承担A公司债务。

执行法官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B公司已经于2009年1月1日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将A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A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公司名称报告,工商部门下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将B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依法扣划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将执行款7.74万元送到李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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