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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

发布时间:2020-07-13 12:04:49 阅读: 来源:电磁炉厂家

9月21日上午,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一户村民因政府修路占地纠纷,与前来处理紧急情况的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开枪致村民王树杰死亡,并击伤其父腿部。对于警察开枪原因,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给出的说法是:死者王树杰暴力抗法。事发后仅仅过了两天,王树杰尸体被火化。

10月4日,河南焦作温县警察开枪击伤偷盗电动自行车的犯罪嫌疑人。据河南省温县公安局通报材料介绍,开枪是因为持械拒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中死亡。

一个情绪激动的村民,一个小偷,罪不至死,为什么会被击毙?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

暴力抗警

如果王树杰真的是一个袭警者,警察有充足理由开枪。

“在辽宁盘锦警察开枪事件里,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警察与农民、警察与袭警者、警察与被拆迁人三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法律权利义务。”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利说,“现在还没有充足证据判断警察是否有权利开枪,但是了解警察使用枪支的前提条件很关键。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警察开枪是失当的。”

此事遭媒体曝光后,大多舆论把警察开枪与“强行拆迁”联系在一起。而据辽宁盘锦涉事警察对媒体说,他的手臂被反拆迁的村民用镰刀砍伤,他的身上还被村民泼了汽油,他3次鸣枪示警,最后是在自己险些被冲过来的村民点燃的紧急关头才开枪,完全是为了自身安全。

当然,他的说法需待法律的进一步确认。

据温县公安局提供给人民网的通报材料介绍,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李世轩在开枪之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与警察上演过一场“生死时速”的追捕大战。“犯罪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左右甩摆、挤撞追捕警车”,“李世轩不断地用车载警用扩音器喊话警告:‘停车接受检查’”,“捡起砖头迎面向抓捕人员袭去,并朝其腹部猛踹一脚,致抓捕人员倒在沟边”,“犯罪嫌疑人持砖继续扑向李世轩”,惊险不断。

材料还称,在民警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鸣枪警告、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了制服该犯罪嫌疑人,李世轩果断开了一枪将其击伤。犯罪嫌疑人调头就跑,抓捕人员将其扑倒在地,但犯罪嫌疑人疯狂负隅顽抗,卡住抓捕人员的脖子,抓伤抓捕人员的手臂,继续袭警。李世轩及时赶上,和抓捕人员共同将犯罪嫌疑人制服。犯罪嫌疑人在迅速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警察要培养“枪商”

为了执行公务,警察合法使用枪支,无可厚非。

然而,警察滥用枪支开枪,使公务使命“蒙羞”的情况也不在少数。2009年1月12日下午,贵州省安顺市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闹市连开5枪,击中两名村民致其当场死亡。2009年2月13日,云南警察吉忠春仅仅因为与他人倒车产生摩擦,厮打过程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射击三枪,致对方当场死亡。

警察不当使用枪支,引发人们对警察在何时何境有权开枪的合法性怀疑。

有学者提出,人民警察要培养“枪商”,即判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枪支,制服犯罪的同时实现人身损害的最小化。

警察作为高危职业,自身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警察面对的抉择是,如何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之间寻找平衡。来自公安部的消息称,2007—2011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26人,因公受伤16718人。其中,2011年因公牺牲442人、负伤3756人。

“我们有规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开枪,更多的时候佩带枪支也只是吓唬吓唬人,在决定朝人开枪之前,鸣枪示警是必须的,这是前置条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民警向记者表示,“我们必须做好随时使用枪支的准备,因为现在许多当事人一激动,你根本不知道他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

他所指的“规定”是2003年“公安部五条禁令”,禁令规定: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正义苛求?

在中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盘锦市检察院认定警察开枪符合规定的理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第十款,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有法学专家评价,准确地说,鸣枪示警后,规定手枪瞄准嫌疑犯的部位虽然体现人性关怀,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正义苛求,复杂多变的实战局势,做到并不容易。但是,警察在牢记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多一些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穷凶极恶且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一枪毙命”的现象,这也是大势所趋。

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在经过开枪前的“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后,任何个体的再次过激举动,都将视为直接挑战公权力,必定会受到惩罚,包括击伤、击毙。情急之势,警察很难拿捏准确,他唯一要做的是使用手中的枪制服对方。

从理论上看,警察开枪有其依据,但具体到这两个案件,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死者的身后事,“即使有死者妻子签字,尸体很快火化也是不合适的。”孙利说,“希望更高层介入这也非明智的现实做法。”孙利认为,辽宁盘绵警察开枪案件的处理,已与警察是否有权利开枪的争论相去甚远。

资料链接

我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来源:《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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