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破案要奖励费到底该不该
去年年底,安阳王先生购买了一台越野车,价值25.78万元。今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辆丢失,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这让王先生打心眼里感激警方。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赶到郑州文化路派出所领取车辆。但被警方告知先要支付“奖励费”3.8万,否则不能领车。(3月25日《华商报))
警察破案要奖励,是头一回听说。警察是人民的公仆,警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不可推卸的天职。警察这样干等于忘了自己的天职,是一种转嫁责任的行为。倘若警察都这样干,则把自身的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并把政府的责任转嫁给公民,转嫁给案件当事人,即谁给钱保护谁,届时警察变成了富人的工具,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无人问津。
要收“破案费”,还要警察干嘛?
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纳税人照章纳税,公权力机关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任何一个纳税人不论其本身纳税数额的多少,其所享受的服务是一样的,而且,在享受服务时,不需要再交纳额外的费用。
可惜的是,很多公职人员还没有养成拿纳税人的钱,就必须为纳税人办事的服务意识。对于一些公职人员来说,“吃皇粮”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他们看来,“吃皇粮”是因为自己处在那样一个位置上,而不是因为自己向纳税人提供了与那个位置相应的服务,或者换句话说,他们不认为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吃皇粮”的前提条件,甚至不认为两者存在相互关联。
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之下,一些公职人员甚至是一些政府部门,很容易把一些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视做“额外”的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以各种名义向被服务者收取费用。而一旦被服务者不肯交纳这些费用时,他们就会拒绝提供服务。更有甚者,这样的额外费用还会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甚至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收取的依据。
有人担心说,如果在破案后不对警方进行奖励,就会损害警方办案的积极性,最后受害的还是纳税人,更何况,按照规定相应的“奖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纳税人并不损失什么。这种说法存在很大的误区。
首先,保险公司也需要纳税,而且,额外支出的“奖励”还会以各种方式转嫁到投保的普通纳税人头上;其次,如果奖励了就有积极性,不奖励就没有积极性,那么,问题绝不是出在奖励上,而是出在管理上;再次,无论如何,纳税人绝不能惯出这样的毛病,否则要奖励要习惯了,倒霉的仍然是纳税人。(新华网/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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